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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統一各類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稅率,一律以10%課徵,但個人部分未來將分離課稅,而營利事業則會併入事業所得課稅。
目前全國各類金融商品十分混亂,如債券或票券,及證券化的商品,投資人進行附條件交易時,往往視為證券交易而免稅。但附條件交易的買受人賣回原債票券時,如高於原買入金額,其差額被視為融資利息所得,如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稅負最高可達40%。
另外,在分離課稅之扣繳率上,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20%,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所得扣繳6%,但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所得扣繳10%。
因此財政部決定修正所得稅法,各種金融商品獲配之利息所得一律扣繳10%,以使各種利息的所得課稅一致,維護課稅公平,並兼顧稽徵作業的簡便。
不過,草案明定營利事業持有的各種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取得的利息,以及以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商品附條件交易的融資利息所得,都應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個人部分則是分離課稅,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的商品交易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都按10%的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2008/3/19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林君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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