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陳水扁海外洗錢案件鬧得沸沸揚揚的,  最近遇到不少朋友問我關於海外洗錢的問題。 請參閱下列說明,  很可惜台灣至今都不是國際金融反洗錢組織(FATF)的成員, 幸好台灣有參與艾格蒙聯盟(The Egmont Group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FIUs)可以請求期提供特定人是在海外洗錢的相關情報, 陳致中&黃睿靚透過美國銀行轉存的錢錢就是艾格蒙聯盟爆出來的.  


 


國際洗錢防制



二十世紀1960年1970年代,銀行間的反洗錢問題首先在西歐和美國引起普遍重視,有關國家紛紛通過立法程序制定和加強反洗錢的法案。洗錢本質上是犯罪分子企圖隱瞞、掩飾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的一個過程。犯罪分子利用銀行洗錢的過程主要包括存入帳戶、移轉資金、經營與合法使用等環節。


歷程


隨著洗錢活動在國際金融市場的蔓延,國際反洗錢合作的步伐也加快了,在此過程中金融機構的作用也日益受到重視。1981年歐洲議會部長委員會最早提出此類倡議,該部長委員會認為,銀行間的合作不僅能夠加強司法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力量,而且銀行體系還能發揮更為有效的預防洗錢犯罪的作用。


1980年代中期,隨著跨國境洗錢活動的蔓延,歐美國家開始加強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在反洗錢方面的合作,並著手起草國際反洗錢的共同規則,以便在全球推廣,以達到規範各國的做法並加強反洗錢力量的目的。



相關法案



  • 1988年8月: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公約』:


1988年8月聯合國制定『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簡稱聯合國反毒公約),要求各簽署國必須將毒品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加以犯罪化,並且予以加強取締。



該聲明主要闡述銀行反洗錢的基本原則,並強調銀行在辦理業務時應當確實的檢核顧客的真實身份,並應拒絕異常、可疑的交易同時與執法機關保持合作。



1989年7月,西方七國經濟高峰會議上,與會代表提出建立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的動議。會後成立由29個歐洲美洲非洲國家和地區,以及歐洲委員會海灣合作委員會兩個國際組織參加的『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1990年工作組完成了《關於洗錢問題的四十點建議》,該建議為國際反洗錢工作制定基本綱領,對於反洗錢的國內立法、金融機構規章和國際合作等事項提出辦法。建議世界各國和地區將反洗錢納入司法制度和金融監管體系。



  • 1993年9月:歐盟通過『關於清洗、搜查扣押和沒收犯罪收益的公約』:


1993年9月歐盟通過『關於清洗、搜查扣押和沒收犯罪收益的公約』(Convention on Laundering, Search, Seizure and Confiscation of Proceeds from Crime),藉此公約希望能夠於歐盟領域中縮小犯罪組織的資金來源,以遏阻犯罪。



艾格蒙聯盟(The Egmont Group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FIUs),其主要目的在於提供管道,讓各國監督機構加強對所屬國家反洗錢活動工作的支援,其主要任務之一,是把交換資金移轉情報的工作擴展並予系統化。



  • 2003年10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2003年10月聯合國為加強防制全球日趨嚴重的貪腐問題,通過『反貪腐公約』,其目的為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制定剝奪非法資產的法規及強化國際反腐敗合作機制。



 

組織


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FATF)


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於1989年7月由G7各國代表在法國召開時所同意成立的組織,成立目的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並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該機構為全球最重要的反洗錢組織之一,早期已先制訂有廣泛指導作用的反洗錢40項建議。


針對911恐怖攻擊事件又增訂有關反恐融資的9項特別建議。其內容涉及刑事司法制度和法律執行、金融制度及其規章,以及國際合作事宜。建議詳細的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通報制度,並通過後續行動推動在國際社會確立此一制度。



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FATF)會員國


截至2007年11月為止,該組織其會員共有33個國家和區域型組織:包括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丹麥歐洲共同體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海灣合作組織香港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本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及二個觀察員,分別是中國大陸南韓



 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FATF)的核心


FATF的核心精神主要建立於『四十項建議』,在訂立的早期只針對打擊個人通過金融系統進行毒品犯罪資金洗錢,經1996年修定後加入對其他洗錢類型的打擊。並被全球多數國家和地區承認為國際性的反洗錢標準。


2001年,隨著911恐怖事件的發生,FATF再次對40項建議進行了修定,建立起了一個全面性的既包括打擊洗錢又包括反恐怖融資在內的新框架。在這一文件中,FATF呼籲所有國家修定並完善國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立法,使其與FATF新的40項建議保持一致。


『40+9』建議也成為廣大國家反洗錢和反恐洗錢的綱領性標準。FATF訂立上述二種建議是針對以下三種目標:



  • 把反洗錢的觀念傳播到世界各地:FATF通過不增加其成員國以期建立一個廣泛的全球反洗錢體系。並通過發展區域性的反洗錢機構和與相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來擴大其作用範圍。

  • 監督FATF成員履行『四十項建議』和『九項特別建議』的執行情況:所有的成員國都必須被監督是否有效的履行了二種建議。通過成員國每一年度的自我評價體制,和成員國之間相互評價體制兩種方法確保執行。

  • 對反洗錢趨勢進行研究,並提出有效的建議:各成員國有義務提供有關發生在本國的的最新洗錢犯罪趨勢的訊息。透過對這些趨勢的研究,以期對最新的犯罪手法有所掌握,以便能夠更新建議條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way011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